了两个苹果后,拉着温世琰的小手就走了,他们这两个小屁孩就不在这里打扰了!
洗干净后,林子然将一个较小的苹果塞给温世琰,然后自己大口大口的吃了起来。
等她吃了两口后才想起,整个的苹果小叔叔咬的动吗?!!
而此时的温世琰早就拿起了苹果,塞嘴里慢慢的啃了起来,啃破了皮后就拿牙齿一点一点的磨、一点一点的啃。
看着温世琰特别认真可爱的啃苹果后,林子然一边痴汉的欣赏着小叔叔小松鼠式吃法一边偷偷地松了口气。
不过她这口气松的有点早了……
只见温世琰啃着啃着,顿住了不啃了!然后嘴一张一吐,一颗小乳牙被吐出来了!
我的天!这是要开启换牙了的节奏啊!!!
林子然声喊道:“爷爷!爷爷!辰哥!小叔叔他牙齿掉了!牙掉了!你们出来一下啦!”
——————————————————————————————
本文由、独家发表,支持正版哦!么么哒~~以下为防盗章节。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