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上午起床后,陈阳挨个拜访了自己以前委托的几家私家侦探社。
在我国,“私家侦探”作为一种职业,并未被政府所认可。
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但随即在次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直到我国加入WTO,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扩大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侦探“禁令已开,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
有研究者把国人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归为四大类:一是婚姻问题调查;二是在债务纠纷;三是在商业活动调查;四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希望获取更多证据用以抗辩或控告。这四项对普通人来说很有精力或能力亲自介入,因此催生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不过在法律上,私家侦探的处境很尴尬,始终是处于灰色地带的。
尽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几年来,冠以“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在全国,这样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约有2、3000家。不过,公众事务调查并不等于私家侦探,我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家侦探。
与我国不同的是,在英国,私家侦探是属于合法的职业。
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一向具有“以民为主、以官为辅”的传统,因此其四人侦探业发展较早,早在16世纪开始,在伦敦等大城市就出现了警务官花钱去雇佣穷人代替执行勤务的现象,这应该算是私人侦探最早的雏形。
17世纪末,一些大城市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犯罪活动也剧增,由政府正式任命的执法官员和被雇佣的代理警务官都无法满足打击犯罪活动的需求。于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政府或者有钱的受害人只好想社会悬赏求助,吸引普通市民提供情报和抓捕罪犯。
在这种条件下,专为获得赏金去调查案情和追捕罪犯的“捕盗人”应运而生,他们所行之事,类似与美国西部片中的赏金猎人,都是为了酬金不择手段地去追捕罪犯。当然,从事捕盗人和赏金猎人这种行业的人本身素质良莠不齐,在缉捕罪犯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
即使在19世纪英国的正规警察机构建立之后,私人侦探也依然存在,所以当时的柯南道尔笔下才会孕育出“福尔摩斯”这个深入人心的虚拟人物,至今仍被人津津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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